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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台財庫字第108037499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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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得不適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自108年12月1日生效。
二、本部84年8月29日台財融第84751064號函,自108年12月1日停止適用。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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