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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勞動人1字第10801009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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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五條之一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事項。
第 六 條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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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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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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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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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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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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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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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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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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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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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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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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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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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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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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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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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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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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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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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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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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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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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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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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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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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
|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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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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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組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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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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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
第十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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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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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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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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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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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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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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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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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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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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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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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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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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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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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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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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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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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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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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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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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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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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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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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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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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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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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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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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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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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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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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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十六
|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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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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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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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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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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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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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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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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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二
|
|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至簡任
|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
視察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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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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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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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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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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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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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生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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