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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8104
    勞動人1字第1080100961

    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五條之一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事項。

    第 六 條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十五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八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十九

    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檢查員

    薦任

    第七職等

    一三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十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計

    三三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生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