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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僑民綜字第10801045031號

    修正「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一點

    委 員 長 吳新興

     

    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四、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向所屬轄區之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提出。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應於舉辦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三十日前提出。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並於活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 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三、四)。

    (二) 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五)。

    (三) 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僑團檢附之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單位實際查核簽章。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或未依第八點、第九點第一項、第十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不再受理其同性質經費之申請。

    (二) 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如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三) 僑團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等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小及辦理情形分次撥付款項。

    (四) 受補助僑團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