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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農漁字第1081336988號

    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 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 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小釣船:

    (一) 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 季節捕鯊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 一般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小釣船不得同時申請次年度赴太平洋及印度洋海域作業許可。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