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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018
    部授竹商字第1080030642A

    主  旨:預告廢止「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科技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2款後段。

    三、「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sip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地址: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號。

    () 電話:03-5773311#2430

    () 傳真:03-578803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良基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新竹園區內機關廠商之安全,防止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二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 三 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左:

    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五人(含駕駛)。

    二、水箱消防車輛配罝五人(含駕駛)。

    三、普通消防車輛每輛配置五人(含駕駛)。

    四、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第 四 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五 條  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六 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 七 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