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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81024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13384B

    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 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辦理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

    4、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 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其面授時間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

    2、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3、教師面授指導及教學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四、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