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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文藝字第108204093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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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
依據提報之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本部核予補助部分經費。
(二)
本計畫得為一年或三年計畫。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本部同意補助者,得先行匡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助團隊仍應逐年提具詳實之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經審查通過並參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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