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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文藝字第10820409372號

    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 依據提報之年度營運計畫、藝文扎根計畫及國際交流計畫,本部核予補助部分經費。

    (二) 本計畫得為一年或三年計畫。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本部同意補助者,得先行匡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助團隊仍應逐年提具詳實之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經審查通過並參酌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