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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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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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