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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1028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1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7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122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11日生效。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