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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第四點、第五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
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
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
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
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離島地區每園每年至少六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
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元。
(2)
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
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
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
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五)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
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課費(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二)
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舉辦幼兒園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之交通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
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幼兒園得依輔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園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
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
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以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輔導幼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票之費用。
(5)
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幼兒園位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
印刷費。
(7)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
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
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
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
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4)
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5)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
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終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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