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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 中華民國1081029
    警署行字第10801516083

    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附修正「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署  長 陳家欽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遞增一臺。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第 五 條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第 六 條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