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中華民國1081029
    健保承字第1080030646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表二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表二之一修正規定

    署  長 李伯璋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為激勵投保單位致力完成其投保與收繳健保費之效率,並落實績效導向,健保署依下列指標核撥補(捐)助款:

    () 投保人數指標:

              投保單位依當月納保計費人數,補(捐)助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十元。

    () 健保費收繳率指標:

              第二類投保單位於寬限期內繳納健保費,且收繳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並檢送正確欠費名冊者,依已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補(捐)助每人每月十七元五角。但收繳率達百分之九十未達百分之九十五,且檢送正確欠費名冊及催繳證明者,得依已繳納健保費之被保險人數,補(捐)助每人每月十七元五角。

             健保署計算應核給投保單位之補(捐)助款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九、投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健保署通知改善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得停止撥付:

    () 積欠健保費。

    () 未依第六點規定編製「全民健康保險補(捐)助款領據暨收支明細表」。

    () 違反本要點規定。

    () 未設立健保費專戶儲存預收之健保費。

             有前項情況之投保單位,於年底前仍未改正者,則當年度未撥付之補(捐)助款不予核撥。

     

    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第六點附表二之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