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教青署學字第1082312700B號

    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

    署  長 羅清水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青肆字第0982460067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青肆字第0992460169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青肆字第101246007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007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1386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42361297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52373540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教青署學字第1082312700B號令修正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中華民國青年(依本署各公告指定專案或計畫所規定之青年年齡)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提供多元國際事務研習培訓、國際參與及交流機會,並促進青年國際視野及競爭力,特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 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國際參與及交流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之依法設立民間團體、大專校院及個人。

    (二) 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為原則。

    三、獎勵及補助內涵

    (一) 獎勵內涵: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依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二) 補助內涵:辦理各項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計畫。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 獎勵原則: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經本署評審,酌予獎勵,獎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二) 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未達者,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2、經濟弱勢青年(含低收、中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及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惟除具特殊原因經報本署同意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1) 以弱勢家庭身分申請者,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2) 以原住民身分申請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

    (3) 以新住民(子女)身分申請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

    3、本署因政策規劃或特殊需求,得調整本要點補助額度。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受理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表1)及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六、審查原則:申請獎補助案件者,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審查原則辦理,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七、獎勵及補助作業:

    (一) 獎勵作業:各項獎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二) 補助作業:

    1、有關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獲補助者,應於辦理結束後2個月內,依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20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3、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表2)、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等資料。

    4、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5、獲補助者,應確實投保旅遊平安險等相關保險,於提報成果報告時檢據核銷。未辦理保險者,依人數每位酌予扣減補助經費5%。

    (三) 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獎勵或補助資格。

    (四) 如有其他獎勵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八、督導及查核:

    (一) 本署將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獲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並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相關推廣活動。

    (二)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表3)函報本署辦理,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 獲補助單位如有執行不力、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及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 獲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五)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同一民間團體及大專校院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七) 獲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八) 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 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 獲獎勵及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署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http://iyouth.youthhub.tw)相關事宜(含加入會員),並將活動成果報告上傳。

    (二) 本署有權將核准之獎勵或補助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十、附則:

    (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