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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經授企字第108200018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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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城鄉特色產業園區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城鄉特色產業園區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部 長 沈榮津
城鄉特色產業園區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補助款撥付方式如下:
(一)
特色園區,依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受補助機關完成採購案決標及簽約後,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進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動支進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款:完工結案後且園區內供企業使用面積租售達百分之五十,並成立園區管理組織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依實際結算金額、核定補助比例及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二)
創新場域,依執行進度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受補助機關完成採購案決標及簽約後,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進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動支進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款:計畫完成結案,參與推動之產業組織或重點業者須達提案計畫書所附同意合作之產業組織或重點業者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後,依實際結算金額、核定補助比例及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前項各期補助款撥付之金額。
受補助機關請領之各期補助款,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部得俟計畫預算保留申請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付,倘計畫預算保留申請未奉准,本部不予撥付保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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