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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十點
部 長 沈榮津
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非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認定之中小企業。
(二)
未取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
(三)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製造業: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屬5+2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2、服務業:服務能量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且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前項廠商,應為依公司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
投資計畫書十五份。
(三)
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能。
2、屬5+2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3、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產品項目。
4、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5、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及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6、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7、服務能量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智慧化功能相關之說明文件。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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