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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1114
    工程企字第1080100945

    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

    附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

    主任委員 吳澤成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前項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之事項,不包括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但採購專業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仍得提出意見。

      第一項所定一定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但駐國外機構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第二條之一  駐國外機構辦理前條一定金額之採購,其無採購專業人員者,應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

      前項洽由國內機關或其他駐國外機構之採購專業人員承辦、審核、協辦或會辦代之者,得以書面、電子化或人員支援方式辦理。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