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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教資(六)字第1080160129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計畫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依計畫徵求公告之規定覈實編列申請。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之各機關(構)、學校及幼兒園、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於計畫進行期間派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相關單位進行督導及管考,並得視計畫性質辦理期中、期末報告、訪視及成果發表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徵求指定之期限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書(包括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後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成果報告書之格式、繳交期限及所需份數,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三) 計畫執行成效良好或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視計畫性質由本部或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