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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1122
    農金字第1085084749A

    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

    附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第十條之一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