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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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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
附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第七條第一項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其計算以借款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及子女所有之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為限。
第十條之一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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