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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農金字第1085084745F號

    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二、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種植蘭花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四年,種植果樹、苗木、茶、油茶、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鱸鰻、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十六、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