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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農業經營計畫、申貸資格佐證資料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1、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借款人與農地所有權人所訂之租約。
4、借款人屬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之實際耕作者,其農業用地所在地之農委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二)
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三)
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檢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
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或父母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屬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經營許可證明文件。養乳牛農民需另檢附收乳證明。
(五)
申請農產運銷貸款者,如有興建固定設施,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非屬農業用地者,應檢附建築執照。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十二、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但申請養殖類貸款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項限制。
前三項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內,其中得循環動用之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非循環動用者:
(1)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循環動用者:額度到期結清,本金於貸款期限及核定額度內隨時可動撥或清償,利息按月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八、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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