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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休閒農場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休閒農場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休閒農場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籌設期限補正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五、借款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貸款計畫、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影本、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貸款用途,如有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休閒農業設施,應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同意許可文件或土地核准使用文件影本。
(二)
申請貸款用途,如有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所指休閒農業設施,應另檢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影本。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建造、改善休閒農業設施,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
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休閒農場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籌設或經營者,每一休閒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十七、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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