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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十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一)
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
(二)
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
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
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
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
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
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
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
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者。
(十)
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為設置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計畫輔導者。
(十一)
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五、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委會核定之經營計畫書。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駐創新育成中心、農委會出具意見書、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友善環境耕作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大型蔬果理集貨包裝場輔導計畫同意函等證明文件。
十七、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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