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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七點、第二十六點第一款、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呂正華 公出
副
局
長 楊志清 代行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補助比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並以各申請案之總經費計算,各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一)
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
1、第一級包含臺北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包含新北市、桃園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3、第三級包含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4、第四級及第五級包含基隆市、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二)
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第一級包含臺北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包含新北市、桃園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3、第三級包含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4、第四級及第五級包含基隆市、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申請單位所報計畫係配合中央能源政策,並報行政院認定者,最高可獲全額補助,不受前項各款補助比率限制。
十八、計畫控管:
(一)
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工程執行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當年度預定總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達百分之一百之次日起二週內將工程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送達本局。工程期中及期末報告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概述說明(須包含計畫內容概述、工程施作項目說明及工程施作位置圖等)。
2、各工程分項執行進度(須包含各工程預定執行進度、目前執行進度、總工程進度等)。
3、經費支用情形(須包含各工程項目經費及動支情形等;如為期末報告應另說明賸餘款數額)。
4、異常現象及因應對策說明(應特別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及因應對策提出說明)。
5、工程施作現況照片(期中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之照片,期末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6、工程採購情形(期中報告須檢附核定補助計畫中所有工程採購之決標單或決標紀錄)。
(二)
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產業園區申請設置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之次日起,每三個月將產業園區申請設置進度報告送達本局;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專案報告,說明補助計畫執行困難之處及研提相關因應對策。產業園區申請設置進度報告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內容說明。
(2)
相關法規書件審查進度說明。
(3)
異常現象及因應對策說明(應特別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與審議遭遇困難課題及因應對策提出說明)。
2、工程執行階段: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當年度預定總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達百分之一百之次日起二週內,分別將工程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送達本局。工程期中及期末報告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概述說明(須包含計畫內容概述、工程施作項目說明及工程施作位置圖等)。
(2)
各工程分項執行進度(須包含各工程預定執行進度、目前執行進度、總工程進度等)。
(3)
經費支用情形(須包含各工程項目經費及動支情形等;若為期末報告應另說明賸餘款數額)。
(4)
異常現象及因應對策說明(應特別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及因應對策提出說明)。
(5)
工程施作現況照片(期中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之照片,期末報告須檢附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6)
工程採購情形(期中報告須檢附核定之計畫中所有工程採購之決標單或決標紀錄)。
(三)
核定之計畫之工作項目,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跨年度計畫補助案工程,原核定下一年度進度經本局核定提前至當年度執行部分(以下簡稱提前執行部分),應依前二款規定提送提前執行部分之期中及期末報告;其報經本局同意者,得併同原核定當年度進度之期末報告提送。如有年度計畫工作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或經費請款期程超過預定期程達一定程度者,本局得終止補助或刪減核配之補助金額;終止補助或刪減核配所餘之補助金額,流用於當年度之核配補助金額。
(四)
申請單位取得補助後,仍應逐年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將分年執行計畫及分年經費需求送達本局,由本局逐年審查核予經費。
(五)
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經本局核定之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補助契約期限完畢後三年內,分別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使用情形、廠商進駐、整體營運情形等函報本局。
(六)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如遭遇困難,或有行政、專業協助之需求,得隨時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專業技術顧問機構申請協助,該協助期間仍須認定屬執行期間,不得予以扣除。
跨年度計畫分年經費需求評核及當年度核配補助金額流用執行原則,由本局定之。
二十一、各補助案工程執行期間以辦理二次工程稽核為原則,分別於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工程期中及期末報告至本局後進行。工程規模較小或性質特殊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經本局同意,僅辦理期末稽核;工程規模較大或有特殊情形者,本局除辦理二次工程稽核外,並得視情況不定期辦理工程督導。
跨年度計畫補助案工程提前執行部分,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稽核;其報經本局同意者,得併同原核定當年度進度之期末稽核辦理。
二十六、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期撥付至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帳戶:
(一)
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
1、第一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工程決標後十日內,或工程在建年度之一月十日前,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期中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期末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當年度工程進度完成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4、第四期款於工程辦竣結算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當年度工程進度完成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款金額後撥付,且第四期款撥付總額不超過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屬跨年度計畫而當年度非屬應完成結算年度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當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與第三期補助款一併申請撥付。
(二)
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
1、第一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屬新設產業園區申請補助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決標後十日內;屬報編中產業園區申請補助者,則於補助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以函將發包項目之「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該發包項目申請設置費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於發包項目提送審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函將「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審查會議紀錄」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該發包項目申請設置費用補助金額之百分三十。
3、第三期款於發包項目完成或產業園區核定編定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請款明細表」、「核定設置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該發包項目申請設置費用補助金額之百分三十五。
4、第四期款於發包項目完成結算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請款明細表」、「發包項目完成證明」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款金額後,撥付該發包項目申請設置費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
5、第五期款於本局核定補助計畫,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工程決標後十日內,或工程在建年度之一月十日前,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預定進度表」、「納入預算證明」、「民間自籌款納入公庫證明」、「機關採購決標公告文件」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6、第六期款於期中工程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工程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7、第七期款於期末工程稽核合格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當年度工程進度完成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撥付工程補助款項(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8、第八期款於工程辦竣結算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十日內以函將發包工程之「請款明細表」、「當年度工程進度完成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及「請款收據」送達本局,經本局審核同意後,按實際結算金額扣除自籌款分擔比率金額、第五期、第六期及第七期款金額後撥付,且第八期款撥付總額不超過該標工程當年度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屬跨年度計畫而當年度非屬應完成結算年度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當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與第七期補助款一併申請撥付。
(三)
中央政策規劃田園化生產聚落:依本局與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契約書規範之分期撥付認定條件辦理。
(四)
跨年度計畫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核列補助年度,規劃撥款之分期及目標工程進度,依據實際工程進度及契約分期付款需求,據以辦理經費撥付。跨年度計畫補助案工程提前執行部分,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提前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分期撥付;其報經本局同意者,得併同原核定當年度進度之第三期款撥付。
(五)
核定之計畫工作項目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具「總經費執行情形表」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以函送達本局備查,並將結餘款及結餘款之孳息繳回本局指定帳戶,逾期函送該情形表或成果報告、該情形表或成果報告所載不實或未依限繳回結餘款或結餘款之孳息者,列入往後審核補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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