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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家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客會文字第10861020001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九、撥款方式:

             本補助案經費採分期撥付,受補助單位應於各期審查期限內向本會請款,未於計畫期程內辦理核銷而逾當年會計年度者,經費不予保留。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於計畫核定後依核定金額按下列撥款比例撥付,若涉及採購發包者,則依採購發包金額計算。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檢具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入帳資料(戶名、銀行及分行名稱、帳號),備函向本會報請撥付(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應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第二期補助款收據及期中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併附電子檔)等資料,報請送本會撥付。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第三期補助款收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併附電子檔)等資料,報請送本會撥付。

    (四) 本補助案相關原始憑證,須於請領第三期補助款時送本會核銷結案。採就地審計辦理方式者,相關原始憑證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十一、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五點、第六點之限制,但仍應經專案審查,報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