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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第十一點
部 長 許銘春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二)
團體諮詢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三)
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
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
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
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
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二萬元。
(八)
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五十元。
(九)
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十)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雇主委外辦理活動,得依辦理性質以「活動費」編列前項相關經費。
十一、核銷作業:
(一)
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畢,並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申領補助費用,最遲不得逾十一月十日。未依規定期間檢具相關文件,且未敘明理由變更計畫期程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1、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明細表。
4、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
雇主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支出憑證應檢附正本,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若同一項目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七),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四)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
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六)
受補助單位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課程時數及參訓人數未達規定者,應敘明理由,本部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部分補助。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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