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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81210
    經工字第10804605400

    修正「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八、符合下列各條件之電動機車製造商,得申請本部認可為合格廠商:

    () 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電動機車製造商。

    ()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 於國內設有售後服務及維修體系。

    () 具有能源補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設置能力,或具有與前述條件廠商合作之事實。

    () 公司之產品及製程須有國際品保系列之認可。

    () 公司過去未曾受撤銷或廢止合格廠商認可之處分者。但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應受不得申請期間限制,其期間屆滿者,不在此限。

             已依前期要點取得合格廠商認可,且未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視為本要點之合格廠商。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前,依本要點規定重新取得合格廠商認可,逾期未辦理者,本部得廢止原合格廠商之認可。

    十三、符合下列各要件之以二次鋰電池或氫燃料電池為主要動力來源之電動機車,得申請本部認可為合格電動機車:

    () 由合格廠商生產者。

    () 取得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者。

    () 提供電動機車主要動力之二次鋰電池或電池組與充電器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檢驗規定之商品相關檢驗文件。

    () 需符合電動機車性能、安全補助標準及相關測試規範(附件一)之要求,並需符合本部調查確認之電動機車固定式交流及直流傳導式供電系統相關產業標準(附件二),且需經本部認可之檢測實驗室檢測通過。

    () 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需為國內產製。

    () 申請案件使用之馬達組裝、定子與轉子(除永久磁鐵外)之零組件與材料及控制器,需為國內產製。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出廠之合格電動機車須依經濟部能源局電動車自願性能源效率標示作業要點標示能源效率(公里/度)。

                 使用氫燃料電池為主要動力來源之電動機車,其儲氫罐安全試驗須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之法人機構檢測通過。

                 本要點實施期間取得合格電動機車認可而未符合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生效之第一項第四款產業標準者,應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調整電動機車規格後,再依本要點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生效之規定重新取得合格電動機車認可;逾期未重新取得合格電動機車認可者,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其原已取得之合格電動機車認可,當然失其效力。

                 合格電動機車之型式,得為車電合一(購車含電池)或車電分離(購車租電池)。

    十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電動機車之認可:

    () 發生重大事故或疏失,經相關單位認定有可歸責事由。

    () 檢附之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情事。

    () 經受委託機關(構)依電動機車產品抽驗規範(附件三)進行抽驗判定不合格,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經查不符合第十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

                 前項得撤銷或廢止之規定,本部應於認可合格電動機車時列為附款。

    十六、購買合格電動機車之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電動機車經合格認可後出廠,且申請補助時其合格電動機車認可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

    () 於國內購買合格電動機車。

    () 於本要點有效期間內,中華民國國民購買者,每人補助限一輛;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者,補助數量不在此限;惟其每年度補助達經濟部工業局獨資、合夥事業、法人申請合格電動機車補助作業原則規定數量者,依該作業原則辦理。

    () 申請補助之合格電動機車未曾依本要點申請購買補助。

    () 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者,應先以書面向受委託機關(構)說明所購車輛之用途及數量,並經受委託機關(構)核准。

    () 購買者非為該電動機車車款之國內製造商或國外製造商之代理商。

                 於前期要點實施至本要點發布日前,已取得受委託機關(構)購車核准函而因故未完成補助款撥付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購買者以車電分離(購車租電池)方式購買而受補助者,應使用與原合格電動機車相同之電池。違反者,本部得撤銷補助並追還補助款。

                 合格廠商因疑有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或合格電動機車因疑有前點第一項任一款規定之情事,而受本部或相關機關(構)調查中時,本部得於調查結果確定前,暫停對該廠商產製電動機車之購買者補助。

     十七、中華民國國民、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合格廠商生產之合格電動機車,每輛補助金額如下: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重型等級及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 一百零九年度起:重型等級及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七千元;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 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芯及其負極材料、電解液、銅箔均為國內產製者,額外補助如下:

    1、一百零八年度:新臺幣二千元。

    2、一百零九年度起:新臺幣三千元。

                 補助年度之認定,以申請表上所填具之申請日期為依據。

    二十、第十八點之補助申請,以書面審核為之;必要時,得進行現場稽查,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為,則不予補助。

                 本要點有效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止。

                 擬申請合格電動機車購買補助者,應於購買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透過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提出申請,並於次年度一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資料郵寄(郵局掛號郵戳為憑)至受委託機關(構),逾期提出申請或郵寄申請資料,則依提出申請年度之補助金額撥付。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購買者應透過合格廠商或其經銷商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前提出申請,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申請資料郵寄(郵局掛號郵戳為憑)至受委託機關(構),逾期不予補助。

                 補助款之發放將以申請表所列地址寄發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以存摺影本之帳號電匯之。

                 受補助之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應將該補助款列為當年度收入,並由受委託機關(構)依所得稅法寄發年度所得(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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