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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文資綜字第10830130161號

    修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

    局  長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

    (三)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1、大專院校、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

    2、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其委託之專業團隊、民間團體並具有前目規定之實務經驗者。

    3、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以下簡稱經認定之保存者)。

    4、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委託之立案民間團體、各級學校並具有第一目規定之實務經驗者。

    (四) 個人(自然人):

    1、私有國定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2、經認定之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結業藝生。

    四、補助計畫及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且不得超出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二) 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局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

    (三)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屬國家、其他公法人、中央機關(構)所屬公營事業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提案免納),並依規定自行編足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專業團隊、民間團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本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補助經費。

    (五)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第三款至前款規定者,本局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六) 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七) 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或所有單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受本局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並作為未來補助參考。

    五、成果歸屬:

    (一) 受補助案件應完整繳交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需含同報告書內容之word檔、pdf檔、cad檔或其他可讀寫檔、照片及影音資料原始檔等),以及著作權讓與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送本局,並依據本法第十條及「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等相關規定,登入本局國家文化資產網之文化資產計畫資料管理資訊平台,依據平台資料格式上傳成果報告內容。

    (二) 接受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包括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局及文化部,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本局及文化部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本局及文化部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前開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約定書等交付本局收存。

    (三) 文物普查補助計畫所得之文物圖文資料應授權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審查、古物指定程序必要之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若經指定,同意其詮釋資料(包括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四) 受補助案件成果衍生之專利及收入,其處理參照「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