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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教技(儲專)字第1080144570B號

    修正「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行政院核定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青年儲蓄帳戶,補助青年就學、就業及創業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本方案試辦期間,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

    (二) 本部推薦,經勞動部依本方案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以下簡稱領航計畫),媒合就業之實際在職青年。

             前項第二款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分為二十四個月期或三十六個月期,青年應擇一參加。

    三、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依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穩定就業津貼核發清冊,依下列規定按季撥付準備金至協辦金融機構所設之青年儲蓄帳戶:

    (一) 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 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計算;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萬元;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四、青年儲蓄帳戶由本部於協辦之金融機構,開立綜合存款儲金總戶,並由協辦之金融機構實施分戶管理。

    五、青年應自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參加就業保險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至本部指定網站確認基本資料;逾期未確認者,於本部通知確認完竣前,暫緩撥付準備金:

    (一) 青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 雇主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部門與職場導師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三) 青年受僱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

    (四) 青年離職或轉職日期。

    六、青年應於受僱後,每二星期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體驗學習雙週誌;未填報者,於補填完竣前,得暫緩撥付準備金。

    七、青年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通知及媒合就業,未依規定辦理,或無轉職意願而退出領航計畫者,經勞動部通知本部後,本部終止其補助。

             前項轉職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每年轉職一次為限。但青年離職原因經勞動部認定屬非自願離職等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其每年轉職,不以一次為限。

    八、青年依第二點第二項變更領航計畫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會同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得於變更後之期間繼續領取準備金。

    九、青年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或中途退出計畫,應檢附計畫期滿提領申請書或退出提領申請書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及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將應撥付準備金一次匯入個人指定帳戶;青年有第七點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本部終止補助,其準備金提領方式,亦同。

             青年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應同時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

    十、青年因故未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或中途退出計畫後三年內,向本部申請領取準備金,經本部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俟青年檢附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撥付。

             青年因死亡而不能領取準備金者,本部應通知繼承人領取;逾三年未領取,得先解繳國庫,俟繼承人檢附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撥付。

    十一、青年得向本部以書面聲明放棄請領準備金。

    十二、青年於執行領航計畫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本部其他為促進就業之相關補助或獎勵金。

    十三、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已發給補助款者,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一) 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 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包括進修學制),經查證屬實。

    (三) 依領航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不予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一年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