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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交路字第10850159811號

    修正「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林佳龍

     

    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本部公路總局得視申請情況另行公告調整車齡要件及登記列管牌照之基準日。

    (二) 更新:係指將原計程車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公路監理機關應於車籍資料註記「老舊計程車更新專案車輛,不得回復為計程車」),並以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或較新車輛申領計程車牌照。

             前項第二款所稱較新車輛,以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提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造冊列管之車齡三年內車輛為限。

    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計程車公司(行號)自有計程車汰換,視優先補助對象申請情形由本部公路總局另行公告。

             本部對於購買燃油(含油氣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購買油電混合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購買電動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本部對於購買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較新車輛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 車齡一年內車輛:

    1、燃油車:每輛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2、油電混合車:每輛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

    3、電動車:每輛新臺幣二十四萬五千元。

    (二) 車齡超過一年至二年內車輛:

    1、燃油車:每輛新臺幣八萬二千五百元。

    2、油電混合車:每輛新臺幣十三萬七千五百元。

    3、電動車:每輛新臺幣十九萬二千五百元。

    (三) 車齡超過二年至三年內車輛:

    1、燃油車:每輛新臺幣六萬七千五百元。

    2、油電混合車:每輛新臺幣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3、電動車:每輛新臺幣十五萬七千五百元。

             前項車齡以車輛出廠年月至購車統一發票開立年月所經過之時間計算。

             補助之全新或較新車輛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者,限向下列機構辦理分期付款:

    (一) 金融機構。

    (二) 汽車銷售業者之關係企業,其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三)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屬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五、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核發:

    (一) 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六個月內購買全新或較新計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發給百分之七十補助款:

    1、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一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2、購買全新或較新計程車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辦理分期付款者,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

    3、全新或較新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4、原車已報廢或其牌照已繳銷者,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原車已變更為自用車者,檢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影本。

    (二) 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於上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其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1、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3、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處分。

              申請人得於前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屆滿前,向受理機關申請變更原申請補助種類,且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變更原申請補助種類者,以新申請補助種類之補助金額不高於原申請補助種類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訓練得由各公路(監理)機關自行辦理,或由各公路(監理)機關委託之訓練機構、各計程車公(工、協)會、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訓練課綱及時數,由本部公路總局另行函頒。

    七、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 郵寄或親領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選擇親領支票者,限由本人簽收或委託代領。

    (二) 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