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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文化體驗內容徵選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二、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由各區生活美學館受理案件後召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並做成審查會議紀錄,報送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可行性及完整性、體驗內容之文化特殊性及不可取代性(百分之二十)。
2、與學校課程結合之適切性(百分之三十)。
3、持續媒合學校發展之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十)。
5、執行單位之執行能力、辦理藝文推廣之經驗或實績;曾參與本計畫培力及共創活動情形(百分之十)。
(三)
評審結果將於本部核定獲補助名單後,由各分區受理單位函知各申請單位,各區評審結果及評審名單另於各生活美學館網站公告。
十四、督導及考核:
(一)
計畫執行中,獲補助單位應配合計畫受理之生活美學館、本部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案件受理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後送本部核准。
(三)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次年度審查參考。
(四)
獲補助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成果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執行本計畫修整後教案,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並應依本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相關規定,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及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六)
為擴大宣導,相關計畫之記者會或文宣資料,應加強宣導本計畫之策辦主旨,且於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
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八)
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藝文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負有下列義務:
1、辦理藝文採購應符合補助目的及遵守本部法令規定。
2、採購人員及對採購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於辦理藝文採購時,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行迴避,且不得為該採購案供應廠商負責人。如為有利文化藝術發展與相關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獲補助法人或團體得報請本部核定後,免前開利益迴避義務,並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間之關係及免除理由。
3、獲補助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本部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案名及內容、契約價金、履約廠商基本資料、其他依本部規定之資訊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4、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時,必要時應受本部查核。本部有查閱要求時,應配合提出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並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獲補助法人或團體不得拒絕提供資訊或資料,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查閱或查核。
(九)
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違反前款各目之一規定者,本部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做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
獲補助單位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五、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單位須擔保具備申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或可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之授權,倘因此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由獲補助單位自行負責並賠償損害。
(二)
為配合文化體驗教育之推廣,本部得要求獲補助單位配合研擬修整完成之體驗課程內容相關簡介,並由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將相關簡介資料上傳教育部「藝拍即合」網站進行露出及課程媒合。上傳資料除依第十四點第(五)款授權之修整後教案外,另包含詮釋資料(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等),著作人應無償提供前開著作之詮釋資料授權本部以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使用,並同意被授權人得於授權範圍內再授權,及授權本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補助款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六、本部為推動符合政策目標、體驗內容及推動模式具示範性、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第(一)至(三)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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