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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勞動發訓字第1080513982號

    訂定「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

    附「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部  長 許銘春

     

    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一、勞動部為透過職業訓練之實施,強化青年知識與技能,培育國家重點創新產業人才,促進青年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等事宜。

    (三)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課程公告及管理事宜。

    (四)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訓練課程申請、審查及核定等相關事宜。

    (二) 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 本計畫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四) 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五)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公告者為限(以下簡稱指定訓練課程)。

             前項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指定訓練課程職類、時數及審查方式等,由本署另訂之。

    五、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指定訓練課程,協助事項如下:

    (一) 充分揭示該課程為本計畫補助課程。

    (二) 建立錄訓機制。

    (三) 核對青年參訓身分。

    (四) 提供青年開訓、離訓、退訓及結訓名單。

    (五) 配合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六) 配合提供青年出席紀錄。

    (七) 提供就業機會,協助參訓學員就業媒合。

    (八) 發放結訓證書予完成課程之青年。

    (九) 協助青年申領本計畫訓練費用補助。

    六、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

             參加本計畫指定訓練課程之青年,以失業者為限。

             青年參加分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訓練課程,於結訓後一百八十日內,不得參加指定訓練課程。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七、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至遲於課程開訓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檢附申請書(如附表),向訓練所在地轄區分署申請參加本計畫,並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錄訓回報。

             青年申請本計畫前,應完成本署「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探索測驗,並於確實閱覽本計畫申請須知後,加以簽名或蓋章。

             青年未依前二項規定事項辦理者,分署不予核定申請參加本計畫。

             第一項申請及第二項職涯興趣探索測驗,青年得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

             青年申請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但因離、退訓而退出本計畫者,得再申請一次。

    八、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應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 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二) 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分署之不預告訪視。

    (三) 於離、退訓日起五日內通知分署。

    九、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且取得結訓證書者,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青年訓練費用自付額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青年於結訓後九十日內曾就業者,補助每一青年訓練費用自付額百分之八十,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人以補助一班次為限。

    十、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應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訓練單位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訓練所在地轄區分署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 身分證影本。

    (二) 訓練費用繳款收據或發票。

    (三) 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領據正本。

    (五) 結訓證書影本。

             前項青年於結訓後九十日內曾就業者,由分署查明其就業結果;必要時,應請其檢附相關就業資料供認定。

             前二項應檢附之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一、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且已領取訓練費用補助者,結訓後一百八十日內不得參加下列訓練:

    (一) 本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

    (二) 青年就業旗艦訓練計畫。

    十二、青年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分署訪視、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三、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不予核發訓練補助費用,並撤銷或廢止參加本計畫資格,不得再提出申請;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 於本計畫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三)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公告其已開訓之課程;已公告而未開訓之課程,應予撤銷:

    (一) 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 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

    (三) 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未主動通知分署,並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累計達三次。

    (四) 妨礙、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配合。

    (五) 未建立完善錄訓機制或已建立但未依該機制辦理,經分署查證屬實達三次。

                 訓練單位經前項規定處分者,分署於該處分日起不予核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十六、本計畫課程公告期間,自本計畫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青年於前項期間內完成申請,得依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