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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主計總處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主人地字第1081002181A號

    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主  計  長 朱澤民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