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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主人地字第108100218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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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附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主 計 長 朱澤民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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