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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經能字第10804605780號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部  長 沈榮津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