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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一) 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二) 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三) 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所定職務。

    (四) 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九六○○四七七五○○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六○○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一○六○○三八五六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吳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