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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經工字第108046058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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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部 長 沈榮津
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本計畫補助款各年度區分為二期撥付,為提升各補助計畫之執行效率,於計畫核定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完成發包後辦理第一期補助經費請款作業,之後各期之補助經費請款作業期程,於計畫訪視後達成進度方可請領,並由本局統一訂定請款月份。各年度第一期款以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第二期款以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核定情形調整;計畫各年度第二期補助經費,應於計畫工作進度及經費實支數(以當年度累計已撥數計算)均達百分之七十五時,始得撥付;其屬計畫結束之年度者,第二期款應保留百分之五尾款,於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實支數後,始得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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