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一、外國人(姓名:______,國籍:____,護照號碼:______)確實瞭解本次來臺工作最長可達三年,期滿得協議在臺由原雇主繼續聘僱或辦理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來臺工作應領工資、加班費等如適用勞動基準法,則依該法規定辦理;如不適用則於勞動契約中訂定。
二、外國人來臺前在勞工輸出國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如下:
(一)
仲介費:勞工輸出國幣值______元(NT$:______元)。
(二)
規費及來臺工作所需費用:
|
項目
|
金額(勞工輸出國幣值)
|
項目
|
金額(勞工輸出國幣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勞工輸出國幣值______元(NT$______元)
|
三、前項費用外國人於來臺前在勞工輸出國已繳納勞工輸出國幣值____________元(NT$:________元);不足部分經向
(債權人)借貸含利息共勞工輸出國幣值________元(NT$:________元)。上開金額經外國人確認無誤,外國人簽名:________。
上開來臺工作所發生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係依照勞工輸出國規定所填載並經勞工輸出國查證屬實並驗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來臺工作有關之借款【請詳列債權人、項目用途及金額】
:
|
項目
|
用途
|
債權人
|
金額(勞工輸出國幣值)
|
|
|
|
|
|
|
|
|
|
|
|
合計
|
勞工輸出國幣值______元(NT$:______元)
|
|
償還方式(務必填寫)
|
分______期每期新臺幣______元償還
|
五、外國人確實瞭解以下中華民國相關收費規定【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一)
服務費:
1、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最高為NT$1,800元、第二年每月最高為NT$1,700元、第三年起每月最高為NT$1,500元。
2、但曾來臺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回國後再來臺工作,並受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最高均為NT$1,500元。
3、人力仲介公司有提供服務事實,始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且不得預先收取。
(二)
規費【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及其他費用:
1、健保費:每月NT$______元。
2、勞保費:每月NT$______元(依規定僅漁業或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須強制參加勞保,五人以下及從事家庭類工作者並未強制參加勞保)。
3、居留證費:每年NT$______元。
4、所得稅:一課稅年度居留未滿183天者,每月NT$______元;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者,每月NT$______元。
(1)
外國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繳納所得稅。
(2)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得替外國人扣繳所得稅款。
(3)
外國人可自行或委任自然人代理申報所得稅;另外國人得以在臺之國內帳戶或國庫支票辦理退稅。
5、職工福利金:每月NT$______元(外國人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者填列)。
六、外國人已充分瞭解來臺前與雇主協議約定如下:
1、每月約定工資為NT$______元。
2、膳宿費:每月NT$______元。
3、外國人受招募來臺機票費:由□雇主□外國人負擔,NT$______元;外國人期滿返國機票費:由□雇主□外國人負擔,NT$______元。
七、切結者簽署如下:
|
1、對於本切結書,本人確認無誤。
外國人簽名:______
護照號碼(務必填寫):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2、對於本切結書第五點至第六點內容,本人充分知悉並瞭解除法令規定外,不得自外國人薪資中扣留任何費用。
中華民國雇主: (簽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
3、對於本切結書第二點至第四點內容,本公司充分知悉並切結遵守收費規定。
認可編號:______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英文):
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4、對於本切結書第四點至第五點內容,本公司充分知悉並切結遵守收費規定。
許可證號:______
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備註:
1、本切結書經驗證及簽署後至少備置3份正本,1份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由雇主保存,1份送交中華民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入國3日內通報用,1份由外國人留存查核。
2、本切結書約定切結事項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3、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接受債權人委託在臺代為收取第4點外國人來臺工作有關之借款,違者依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論處。外國人來臺工作有關之借款應由本切結書所載之債權人收取,且收取之金額應與本切結書記載之金額相符。
4、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受雇主或外國人委託辦理而收取第5點所列費用、經委託辦理收取費用後未代為繳付、或收取超過上開依規定應繳付費用,依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論處。
5、外國人與雇主每月約定工資如有所調整,健保費、勞保費、所得稅及職工福利金之金額,應依調整後每月約定工資按相關規定重新核算。
6、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合意約定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國人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7、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外國人收取相關就業服務費用,應提供收據,違者將依法論處。
8、外國人如經轉換雇主,則需與新雇主及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簽署切結書,惟切結書中涉及外國人來臺前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及借款部分無須填寫,如外國人於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尚未繳清國外借款者,原切結書所載債權債務關係仍繼續有效。
9、如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或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未依規定收取費用或雇主有未依契約給付薪資等情事,外國人得向勞動部提出檢舉,該部受理檢舉後,會予以保密,並保護外國人在臺之工作權益。檢舉電話:
(1)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2)
桃園移工機場服務站:03-3989002
(3)
高雄移工機場服務站:07-8036804
10、本切結書如有偽造或填寫不實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接受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