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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局音(輔)字第10930000211號

    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二) 申請案應提出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語言流行音樂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認識之作法,且每一申請案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本土語言歌曲,成品中本土語言歌曲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三) 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前三年度曾入圍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者,本局於評審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三、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 執行期程:應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二) 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如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專輯,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補助金以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前開新人資格,不含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

    (三) 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 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企畫。

    (二) 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4、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5、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 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五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bbing)、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發行等)。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6、預估效益說明。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不在此限。

    (四) 申請案應檢附演唱或演奏者作品(得為DEMO樣帶、試唱帶、表演之影音檔或曾發行之專輯),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算,不得逾二年。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五)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

    (六) 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 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 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 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 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或展延期間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附件三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即申請人)切結下列事項均屬實在,如有虛偽不實,願接受貴局依「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處置,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一、立切結書人未有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之情形。

    二、未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三、申請者未有獲選貴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案,經貴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四、申請案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本土語言歌曲。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切結書人:                            (公司、行號章)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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