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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局音(業)字第10930001062號

    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資格及應備條件:

    (一) 申請前點各類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經獲本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3、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案獲本局、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化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二) 前點各類申請補助者資格:

    1、第一類:國內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2、第二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流行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協會、公(工)會、公司。

    四、補助項目、金額上限及培訓期程:

    (一) 第一類:

    1、補助金以系(所)、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課程所需費用為限,培訓期程為一學年。

    2、補助項目以流行音樂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

    3、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 第二類:

    1、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

    2、補助金應用於與人才培訓課程相關之支出(含教學設備及設施租賃),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 申請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切結書各一份裝訂成冊。

    (二) 企畫書紙本十份及PDF電子檔,A4尺寸雙面列印,企畫書應載明內容如下:

    1、第一類:

    (1) 應為結合學校特色與資源,具明確流行音樂人才培育方針及發展特色,企畫書應敘明申請企畫名稱、計畫目的、計畫期程、計畫構想及經費。

    (2) 應有流行音樂產業人士實際參與師資規劃及課程設計,並擔任計畫共同主持人。

    (3) 課程設計及組合規劃:可參考附件二流行音樂課程設計及組合建議、附件三流行音樂職能基準課程規劃,並應包括課程大綱、學分數及授課地點、時數;申請補助之學(課)程,應取得開設課程之核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時尚未取得核定者,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4) 師資規劃:課程師資配置、師資簡歷(師資應具備與所開設課程相應之教師專業能力,並應檢附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流行音樂產業師資(含兼任教師及專技師資),至少應為企畫書師資總人數之四分之一,並正式登錄大學課程表。師資規劃如有外籍師資者,應檢附該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影本,及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申請時未有證明文件者,至遲應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具函檢附工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

    (5) 學生報名方式、學生結業考核標準。

    (6) 學生實習規劃:企畫執行期間校外實習時間總時數至少一百六十小時,並應檢附校外實習業者出具之合作意向書。

    (7) 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8) 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包括申請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款二部分,經費編列應列明各項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9)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含預期培育學生數、人才培育機制建立、提升流行音樂人才素質、對學生未來就業助益等面向,應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質化效益評估指標,量化關鍵績效指標如附件六)。

    (10)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2、第二類:

    (1) 培訓課程名稱、目的及特色。

    (2) 課程規劃,並應附課程綱要及課程表:

    A、專業課程規劃,應為提升流行音樂相關技能及接軌國際,每一申請案培訓總時數至少三十小時,並得規畫與國外流行音樂學校或專業機構之國際性學習、交流、體驗課程。

    B、課程內容可參考本局已建置之流行音樂燈光、音響、演藝執行經紀、演唱會執行製作、音樂(唱片)製作人、演唱會助理導播、錄音工程師、流行音樂行銷企劃人員等八項職能基準導向課程(如附件三)。

    (3) 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

    A、師資應由國內或國外各該領域專業師資授課,且具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B、前開受邀參與課程專業人士均應檢附簡歷、專業證明、授課內容,並附合作意向書或契約。

    C、國際合作課程或活動應檢附合作意向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4) 培訓期間、地點、設備及辦理場地規劃。

    (5) 實作體驗活動之安全規劃(包含但不限於保險)。

    (6) 培訓學員規劃,應敘明招生方式(含預計培訓人數、遴選方式,並應敘明學費或保證金收費方式)。

    (7) 媒體宣傳計畫(包含但不限於電視、網路及平面媒體之宣傳規劃)。

    (8) 考核方式與結業標準說明:培訓學員結業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每一學員結業時繳交參訓心得或相關成果作品。

    (9) 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請分別自招生人數、結訓人數成果作品水準、提升產業人才素質、媒合績效等面向提出擬達成之效益,並從中自訂至少三項具體評估指標)。

    (10) 過去辦理人才培訓課程之執行經驗。

    (11) 資金來源說明。

    (12) 企畫書執行期間及各項工作進度表。

    (13) 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格式如附件五。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各類受理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辦理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及企畫書等相關文件,以付郵掛號寄送或專人送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綜合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案」。);收件日期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並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逾期送達,不予受理。

    (三)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應依第八點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開規定,但應受本局監督。

    (五) 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應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七)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八)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 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 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第五點附件四

    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即申請人)切結下列事項均屬實在,如有虛偽不實,願接受貴局依「流行音樂人才培訓補助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處置,立切結書人絕無異議:

    一、申請者未有曾獲貴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申請者未有曾獲貴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貴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貴局。

    三、申請者未有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案獲貴局、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四、□第一類申請者:因本案開設課程於申請時尚未完備核定程序,如獲貴局補助,立切結書人(即申請者)切結於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金前,應具函並檢附開設課程核定之證明文件通知貴局。

     

    此致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立切結書人:                               (單位章)

    代表人/負責人/校長: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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