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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營江企字第1091000017號

    修正「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 正「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

    處  長 謝偉松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作業規範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家園守護圈範圍內登記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原始支出憑證(附件二)、經費分攤表(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書(附件四)含成果報告書電子檔等資料,送本處審核並辦理撥款核銷,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以前送本處辦理前開作業。

    (二) 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情事,依法負責。

    (三)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處。

    八、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 本處對各項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審核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並應對受補助單位考核其執行補(捐)助績效(如附件五)。如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執行補(捐)助績效考核結果未達七十分之情形者,除得按未執行比例要求繳回或停止撥付該年度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 本處就補助案件執行情形,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附件六),簽陳處長核定後,函報營建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