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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中商字第1090001449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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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將名稱修正為「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局 長 許茂新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投字第0960012854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商字第1030007946A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中商字第1090001449B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之限繳期限,係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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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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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逾限繳期限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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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限繳期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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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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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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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逾限繳期限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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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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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逾限繳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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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逾限繳期限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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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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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限繳期限,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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