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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文藝字第10920003851號

    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含電子檔)、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涉及採購發包部分,須俟完成發包後始得申請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含電子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三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