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生活機能服務業駐區審核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生活機能服務業駐區審核要點」第三點、第七點
主 任 洪忠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生活機能服務業駐區審核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管理機關依法將場地委託廠商經營,該場地引進生活機能服務業者,其營運、管理駐區審核作業,由管理機關各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園區自建廠房及已出租標準廠房內廠商自行引進生活機能服務業者,亦同。管理機關終止前項規定場地之委託經營契約後,前業已進駐之生活機能服務業,管理機關得專案辦理租賃作業,不適用本要點。
七、生活機能服務業申請駐區之案件,由管理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三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管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管理機關首長指派。
審查小組會議於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列席。
審查小組應依本要點審查設立計畫書、先前申請遭否准情形、事業履約狀況、及事業之聲譽,並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
審查小組會議應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由管理機關將決議結果通知申請者。
經管理機關通知否准駐區者,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相同申請案件,仍提出者,管理機關得不經審查小組審查,逕予駁回。
報關業申請駐區案件,僅須由管理機關就第五點第一項文件進行檢查驗證,免經審查小組審查。申請駐區案件提供之生活機能服務內容符合園區需求且僅一家提出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後,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