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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130
    經工字第10904600210

    修正「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沈榮津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