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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九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九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
部 長 蘇建榮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九、申請酒品認證之業者,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且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其與執行機關構簽訂合約書之日起,於已認證酒品容器標籤上使用本標誌。
前項合約書之有效期間,自簽約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
酒品通過認證前之舊標籤得繼續使用,最長不得超過簽約之日起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構提出申請,由本部核定後始得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九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認證酒品未依前三項規定使用本標誌者,由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廢止該酒品之認證。但有特殊情形,經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十九、已認證廠線或其酒品,於合約終止後,應於合約終止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標誌,並函知執行機關構該認證酒品庫存數量,及提供所有使用本標誌之賸餘包裝材料數量及其銷毀或處置證明文件。
已認證酒品之酒製造業者經本部依第十五點、第十六點或第十八點規定廢止認證資格者,應自廢止之日起停止使用本標誌。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除限期回收其於喪失使用本標誌權利後出貨且使用本標誌之酒品外,本部將依法追究,並得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布業者及酒品名稱。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評審作業
(一)
業者申請
申請認證之酒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申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認證執行機關(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構)申請: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影本。
3、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
4、酒品生產流程圖。
5、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等標準書。
6、受託產製之酒製造業者申請時,需另附委託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7、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
8、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
(二)
資料審查
1、執行機關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業者。
2、資料審查未通過者,執行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補正,申請業者應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備齊資料補正,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執行機關構申請同意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且未提出展延申請或逾展延期限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三)
現場評核
1、現場評核作業由本部優質酒類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委員四人以上,及申請業者工廠所在地菸酒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組成評核小組執行。評核小組領隊由出席現場評核作業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由執行機關構記錄評核小組所提意見與建議。
2、申請業者應備妥申請認證廠線及申請認證酒品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各項管制標準、紀錄及報告等書面資料;申請認證廠線應產製申請認證之酒品項目;若申請認證之酒品均由同一廠線產製,得選擇其中一項酒品生產,惟申請認證酒品類別不同時,應分別產製,並接受現場評核。
3、執行方法
(1)
現場評核作業時間:每廠線以安排半日為原則。
(2)
現場評核執行步驟如附表。
4、現場評核通過者,當天由執行機關構進行申請認證酒品之抽驗。
5、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申請業者,並由執行機關構彙整相關缺失後,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改善,申請業者得於改善後申請重新現場評核;自改善通知文到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申請重新現場評核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6、複核仍未通過者,由執行機關構駁回該申請案,於駁回通知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線及所產製酒品申請認證。
(四)
酒品抽驗
1、申請認證酒品原則全數抽驗,惟同品牌名稱、同包裝材料之不同容量酒品,得擇一抽驗。
2、酒品應符合個別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所定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
3、酒品抽驗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備妥相關文件,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4、酒品抽驗不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改善,申請業者得於改善後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自改善通知文到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申請複驗者,執行機關構得駁回該申請案。
5、複驗仍不合格者,由執行機關構駁回該申請案,於駁回通知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線所產製之該酒品項目請認證。
6、酒品抽驗費用,由執行機關構向申請業者依其既定之收費標準,酌收工本費。
(五)
審議
申請案通過現場評核且酒品檢驗合格,由執行機關構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經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六)
認證
申請案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發核定通知函予該申請業者。
(七)
簽約
申請業者應於本部核定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執行機關構辦理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認證資格。
六、新增認證酒品、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
(一)
已認證酒品之酒製造業者,於已認證廠線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執行機關構審查及進行酒品抽驗,並得視需要進行現場評核。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1、酒品生產流程圖。
2、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3、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申請變更配方者,應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於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4、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申請變更配方者,應檢附變更前、後標籤設計圖稿)。
(二)
前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屬受託產製者,應另檢附委託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生產合約書影本。
(三)
第一款申請新增認證酒品為已認證酒品之其他同品牌名稱、同包裝材料之不同容量酒品,得省略酒品抽驗。
(四)
申請新增認證酒品或變更已認證酒品配方,為非認證廠線所產製者,須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七、變更認證酒品標籤或包裝型態
(一)
已認證酒品申請變更酒品標籤或包裝型態,申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執行機關構審查及進行酒品抽驗(僅申請變更酒品標籤者,得免除酒品抽驗)。經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提報技術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後,報本部備查:
1、酒品生產流程圖。
2、製造與品質管制資料(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紀錄表)及原物料管理作業標準(主要為原物料管制)。
3、國稅稽徵機關菸酒稅產品登記核准函及產品登記申請表影本(應檢附變更前文件,變更後文件可於通知文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4、使用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標誌之酒品標籤設計圖稿(含變更前、後標籤設計圖稿)。
(二)
前項申請案件不涉及實質內容變更,得由執行機關構審核符合認證評審基準後,報請本部備查。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1
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米酒及料理酒類產品,原料基酒由同一業者不同工廠提供者,應落實物流運送、儲存及溯源查核等相關管理,並以該原料基酒生產工廠亦產製相同產品且通過認證者為限。認證業者與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5
米酒及料理酒類業者應具備下列之生產設備:
5.1
發酵設備。
5.2
蒸餾設備。
5.3
勾兌調和設備。
5.4
貯存設備。
5.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5.6
過濾設備。
5.7
充填包裝設備。
5.8
批號印製設備。
5.9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6
米酒及料理酒類業者,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應視實際需要具備下列設備:
6.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米洗滌浸泡設備。
6.2
蒸煮設備。
6.3
冷卻設備。
6.4
酒麴或酒母培養設備。
6.5
輸送設備。
6.6
管路清洗設備(CIP)。
6.7
其他設備。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修正規定
1
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糧穀釀造酒類產品,原料基酒由同一業者不同工廠提供者,應落實物流運送、儲存及溯源查核等相關管理,並以該原料基酒生產工廠亦產製相同產品且通過認證者為限。認證業者與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2
糧穀釀造酒類應以稻米、高粱、玉米、大麥、小麥、蕎麥、粟(小米)、薯類、芋頭及山藥等糧穀為主原料,經酒精發酵釀製,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等製程而製成之酒;調和食用酒精者,該類糧穀發酵之酒精至少占總酒精度之50%(v/v)以上,並應於容器上標示含食用酒精或其他同義之字樣。
3
糧穀釀造酒類業者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3.1
發酵設備。
3.2
過濾設備。
3.3
勾兌調和設備。
3.4
貯存設備。
3.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3.6
充填包裝設備。
3.7
批號印製設備。
3.8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4
糧穀釀造酒類業者,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應視實際需要具備下列設備:
4.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糧穀洗滌設備。
4.2
蒸煮設備。
4.3
冷卻設備。
4.4
輸送設備。
4.5
殺菌設備。
4.6
管路清洗設備(CIP)。
4.7
其他設備。
5
糧穀釀造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乙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6點所列之項目(防腐劑除外),並記錄之。
6
糧穀釀造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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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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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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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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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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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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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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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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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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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品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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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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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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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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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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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乙醇)(%(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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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二)-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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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包裝標示酒精度±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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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結果有分歧時,依據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5209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25號令,以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二)中之比重瓶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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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mg/L,以純乙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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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分光光度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氣相層析法)-92年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21439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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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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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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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94年9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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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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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酸度
(g/L,以醋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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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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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廠內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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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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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一)-101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6481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0039470號令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二)-96年5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5711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010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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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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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以穀類為原料者,餘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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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劑
(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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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檢驗方法-98年5月2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103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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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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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糧穀釀造酒類製造業者應有專人曾經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食品或酒品衛生管理講習班至少14小時以上,且近3年內至少有4小時以上受訓紀錄,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5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項目)相關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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