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農輔字第1090022169號

    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六條附表。

    附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六條附表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

    四、在港漁船(筏)未持有有效之漁業執照,或其毀損非因漂流木所致。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救助對象,其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低利貸款。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損失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養殖漁業及在港漁船(筏)損失,損失金額查報之估算方式如下:

    一、農作物損失估算:短期作物在當期作尚能復耕或轉作且可以收穫者,其損失金額以生產總費用之百分之五十計算;如在當期作無法復耕或轉作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長期作物受災時並無收穫物者,其損失金額以成園費計算;受災時有收穫物或當年可收穫者,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二、畜禽損失估算:成畜禽損失以受災時該畜禽之生產總費用計算;幼畜禽損失以受災時之育成成本或產地農民購入價格計算。

    三、林業損失估算:林木損失以造林成本或林木損失材積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苗圃及撫育中幼齡造林木損失均以復耕成本計算;竹林損失以竹材損失支數乘以當地當期山價計算;林下經濟核准經營項目,以生產總費用扣除採收工資計算。

    四、養殖漁業損失估算:養殖漁業中已達收穫期者,各養殖水產物每公頃或每一千立方公尺網具水體損失以生產量乘以平均估算價;未達收穫期一半者,折半估算;魚苗生產損失則以已達收穫期之損失計算。

    五、在港漁船(筏)損失估算:漁船(筏)因漂流木造成毀損,無法修復經解體保留汰建資格者,以全毀計;船體、船艙浸水或主機或螺旋槳毀損者,以半毀計。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六條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