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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促轉二字第10952000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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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代理主任委員 楊翠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經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本會得以適當方式促進社會對其歷史意義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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