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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台內營字第1090800259號

    修正「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六、執行機關辦理階段性補強補助金額(含設計、監造及施工)及補助比率規定如下。但申請案件屬具潛在危險疑慮建築物,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八十五為限。

    類型

    施作層面積

    補助金額及補助比率

    階段性
    補強
    A

    未滿五百平方公尺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基本補助上限新臺幣一百十萬元,以五百平方公尺為基準,每增加五十平方公尺部分,補助增加新臺幣十萬元,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算。

    補助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階段性
    補強
    B

    不限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並以不超過總補強費用百分之四十五為限。

     

    九、 執行機關公告受理階段性補強補助申請期間,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詳附件七)。

    (二)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申請階段性補強補助之會議紀錄;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者,檢具建物登記謄本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

    (三) 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危險度總分大於三十分之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為須補強或重建報告書影本。

    (五) 補強概估經費表。

    (六) 其他文件。

    十、申請人進行階段性補強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作業流程詳附件八):

    (一) 檢具第九點所定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執行機關核發補助核准函。

    (二)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執行設計監造或施工等事項,逾期未辦理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但經執行機關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 階段性補強設計監造作業,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

    (四) 完成階段性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於施工前應提送至本部委託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部委託機構)進行審查作業,並取得該單位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五) 階段性補強施工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進行工程施作。

    (六) 階段性補強設計監造與施工作業,應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取得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七) 辦理階段性補強設計監造之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及營造業,應取得政府認可之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八) 階段性補強竣工後,經執行機關書面或現場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補助經費。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