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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經費。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出下列資料向本部工業局申請:
(一)
檢具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提案彙整表。
(二)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書,包含各申請補助年度之補助計畫。補助計畫書以一百頁為限,並應以A4尺寸及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製作,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目標說明:分別說明各申請補助年度預計達成的工作目標,以及達成目標過程中可能面臨之限制因素,並以量化方式呈現。
2、現況分析: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說明轄內工業鍋爐現況,包含工業鍋爐數量、使用燃料種類、天然氣管線布設情形及後續規畫。
3、工作執行內容: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補助者,說明推動轄內工業鍋爐改善之細部規畫、推動策略、執行方式等,以及執行成效查核管理做法,並分析計畫執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因應方案。
4、預定進度:分別詳列各申請補助年度預計執行進度及實施內容查核點,並繪製各年度計畫工作進度期程表。
5、預期成效:說明計畫可達成之量化指標及質化效益,包含減煤量、減油量、減碳量,以及空氣污染物(TSP、SOx、NOx、VOCs)排放減量等。
6、經費預算說明:分別填寫各申請補助年度補助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明細及用途,且應包含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費用及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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