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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農授糧字第1091064152A號

    訂定「藍眼菊品種試驗檢定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附「藍眼菊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藍眼菊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Asteraceae)藍眼菊屬(Osteospermum)之植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檢定地點:中部地區。

    (二) 送檢時期:以每年九月中旬。

    (三)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九月中旬提供申請品種與對照品種五至八公分之種苗至少五十株。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無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苗不得經任何藥劑處理。

    (四) 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網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依藍眼菊慣行栽培法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藍眼菊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狀以觀察所有植株為原則。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