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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 中華民國109215
    科部誠字第1090009201A

    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九點

    部  長 陳良基

     

    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處理程序)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 初審:

    1、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依前點初步檢核後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送交本部。

    2、相關領域之學術司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至少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就前目調查報告書及相關事證資料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請學校或機關(構)代表說明。

    3、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未嚴重違反該學術社群共同接受之行為準則,或未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者,無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複審,應視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4、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定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查結果須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等。

    () 複審:就初審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須提交學術倫理審議會者審議。

             學校或機關(構)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查處,認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虞者,應予當事人書面答辯;必要時,應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或機關(構)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或查處不完備者,相關領域之學術司得自為審查、退回重審或請求補充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項目:

    () 案由說明(含檢舉項目及處理程序等)。

    () 當事人答辯資料(含公文來往紀錄,應載明是否到場說明等)。

    () 調查方法(含分析軟體工具等)。

    () 對應檢舉項目之調查結果(依檢舉項目分別敘明結果,及所涉及之違反行為態樣)。

    () 學校或機關(構)處分決定(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已作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填送)。

    () 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