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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215
    衛授食字第1091900145

    主  旨: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

    部  長 陳時中

     

    水產品中揮發性鹽基態氮之檢驗方法請參見PDF